2023/08/07

自己視為善、快樂、幸福的東西,一般都不會強加於人。己所不欲而施於人,才是普遍的現象。以自己所是,斥別人為非,正是己所不欲而施於人的例子。因此,強調“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”已經足夠,無須再強調“己所欲,勿施於人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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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7-6